根據《東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
一、下列情形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
(一)擬申請從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藝、美容美體、旅業、餐飲服務、網吧、電鍍、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紙、電力生產、垃圾處理、危險化學品、民用B(AO)Z(HA)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經營的;
(二)以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軍隊房產、外商投資企業房產、外國(地區)企業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二、申請人申請工商登記注冊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產權證明;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房屋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者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為自有房屋出具的證明。
(二)使用外國(地區)企業的房屋,須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同意使用證明及產權人與住所使用人有投資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使用外商投資企業房屋的,除提交第(一)項所指住所使用證明外,還須提交該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使用賓館、飯店出租的房間或鋪位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使用軍隊房產的,使用證明為《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住所使用證明。
將住宅改作商業用途的,須同時提交已征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村(居)委會或小區業主委員會證明和申請人承諾書。
產權人與出租人不一致的,須同時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轉租、分租證明材料。
采取住所信息申報的方式辦理設立登記的市場主體,因變更經營范圍或地址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的,應當按本條的規定提交住所使用證明。